(2015)楼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577号被拘留人陈某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村,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陈某某、何蔚拒不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