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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唐锡双与张洪萍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双,张洪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424号原告:唐锡双,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咸静,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锡双与被告张洪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唐锡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锡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锡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唐锡双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