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桂安与曾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安,曾作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578号原告:袁桂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基令,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作宽。原告袁桂安与被告曾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桂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桂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桂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桂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