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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桂安与曾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安,曾作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578号原告:袁桂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基令,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作宽。原告袁桂安与被告曾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桂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桂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桂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桂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