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7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市兰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市兰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768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长沙市兰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又一村巷88号铂宫家园A栋2504房。法定代表人:王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市兰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