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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守亮与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亮,杨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648号原告王守亮,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坝岗西街19号。被告杨国平,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杨董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亮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亮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亮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