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守亮与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亮,杨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648号原告王守亮,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坝岗西街19号。被告杨国平,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杨董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亮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亮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亮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