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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王胜、王力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王胜,王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西首南侧。代表人王志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胜。被执行人王力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4执83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力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力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00000228xx8CNYO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