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新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44号被执行人李新春,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李新春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5)卢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