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园、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园,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吴园,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3636-0,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进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园与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鹰潭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