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与刘天军、李桂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刘天军,李桂玲,刘应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宛晓东,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贻才,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天军,无职业,现被羁押于湖北省襄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被告李桂玲(曾用名李贵林),无职业。被告刘应萍,保康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诉被告刘天军、李桂玲、刘应萍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