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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小赠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赠,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1961号原告:贾小赠(又名贾小增),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峰,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小赠因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时金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永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项修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小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完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份开始,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宋庄村安置房惠文小区6号楼、17号楼,由于被告的原因,直到2014年被告才组织原告进行房屋质量验收,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建涉案房屋已完工。2014年7月17日,被告通过转账、现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原告所承建的房屋已验收合格,剩余工程款875000元由被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辩称:贾小赠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被告也不是本案的适合被告。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与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签订有开发协议,该工程只是被告和东林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涉案的6号楼和17号楼,东林公司将其承包给了王喜文,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即使本案的6号楼和17号楼有工程款未付,也应由东林公司支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宋庄村安置房惠文小区6号楼、17号楼。2014年3月31日,宋庄安置区筹建组向原告出具房屋验收证明一份;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惠文小区6号楼、17号楼是村民安置房,房款村民全额交清,工程于2014年4月由宋庄村分房小组验收合格,2014年8月结算后宋庄社区支付30万元,余额875000元由村委付”,该欠条加盖有被告公章。余款87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惠文小区6号楼、17号楼实际施工人,依照要��已施工完毕,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诉争的事实,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小赠工程款875000元,并自2014年9月20日起以87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完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