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邹良牧、邹良江等与唐征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良牧,邹良江,邹良福,唐征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监2号监督机关:盘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邹良牧,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原告邹良江,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原告邹良福,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唐征献,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审原告邹良牧、邹良江、邹良福与原审被告唐征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黔盘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4日,盘县人民检察��以交盘检(行)监(2016)520202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均康审判员 袁丽涵审判员 丁 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