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石国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05号罪犯石国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泸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国祥系累犯,以被告人石国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州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石国祥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国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国祥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国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8.7分。因违反监规被扣3.5分。未能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石国祥系累犯,未能履行罚金刑,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国祥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