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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王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502号原告刘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辉,居民。被告王帆,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以其因疏忽致被告错误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