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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字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字1508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已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