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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长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58号��犯李长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长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长安减刑建议没��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9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安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安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