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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许佳红与刘兆雨、孙素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佳红,刘兆雨,孙素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834号原告许佳红。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兆雨。被告孙素君。委托代理人丁红,淮安市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中冶华天D组3A4。负责人赵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康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佳红诉被告刘兆雨、孙素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佳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佳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许佳红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