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干明诉被告彭牡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明,彭牡丹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1093号原告:刘干明。委托代理人: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牡丹。委托代理人:潘志取,汨罗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干明诉被告彭牡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干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64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2月2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喊原告前往被告家帮忙安装房顶彩条布。在安装过程中,因被告家厨房地面有油,楼梯底部打滑,导致原告随楼梯一起摔到地面,原告臀部着地致腰背部受伤。经过治疗,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对被告进行帮工的过程中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彭牡丹辩称,原告在被告家中受伤情况属实,原告是自己主动要求帮被告安装彩条布,且被告当天还安排了其他的人一起帮忙安装彩条布。原告一意孤行独自爬楼梯安装,楼梯没有安放牢固才导致原告从楼梯上面摔下。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临近春节,被告家中厨房房顶的彩条布需要重新安装。2016年2月2日上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让其帮忙安装彩条布。被告于当日午饭后前往原告家帮忙,因原告邀请的其他帮工人还没有到,被告便自己搬动原告家中的楼梯将原告厨房房顶的旧的彩条布扯下来。在原告扯彩条布的过程中,楼梯打滑,致使原告随楼梯一起摔倒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汨罗市弼时卫生院和汨罗市泰康护理院进行检查。2016年2月5日,原告前往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9522元。出院诊断为TII爆裂型骨折并椎管狭窄,L4/5椎间盘突出。经原告本人申请,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9日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并作出(2016)临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前段医疗费用凭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误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60天,营养60天;以后取内固定期间另计算误工30天。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干明无偿帮忙为被告彭牡丹安装厨房屋顶的彩条布,双方之间形成了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疏于防范,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比例为60%。原告主张的损失中,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按照60元每天计算15天为900元;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票据,本院考虑到原告交通费用发生的必然性,酌情支持100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1800元;护理费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60天为51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121438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60%为728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牡丹赔偿原告刘干明因帮工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72863元,此款限被告彭牡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干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原告刘干明承担1000元,由被告彭牡丹承担19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