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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平与被告洪肇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平,洪肇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138号原告:张一平,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洪肇池,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张一平与被告洪肇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一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平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一平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