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张兴荣、刘小燕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增喜,张兴荣,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吕增喜,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兴荣,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张兴荣、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增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兴荣、刘小燕无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