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步峰与秦东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步峰,秦东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136号原告田步峰,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杜芳胜,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秦东妮,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步峰与被告秦东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步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田步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步峰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