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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步峰与秦东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步峰,秦东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136号原告田步峰,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杜芳胜,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秦东妮,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步峰与被告秦东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步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田步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步峰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