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雨朋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朋,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赵雨朋,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42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先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1846.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