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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429号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江南明珠小区04103号。法定代表人:喻腊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辉,女。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鸿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