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立锋与冯进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锋,冯进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39号申请人(原告):梁立锋,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恩平市。诉讼代理人:刘伟亮,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14407200510710642@sd.gdcourts.gov.cn。诉讼代理人:梁彧健,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14407201310092074@sd.gdcourts.gov.cn。被申请人(被告):冯进想,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立锋与被申请人冯进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立锋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进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Q×××××的车辆在人民币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立锋以避免被申请人冯进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本案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立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