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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翟福益与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翟福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李敬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福益,个体户。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柱,该鉴定站站长。上诉人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翟福益、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合同相对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与本案无关,不具有适格主体身份,被上诉人虚列被告、规避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或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翟福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是否属于本案赔偿的适格主体,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内容,上诉人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范围。翟福益将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