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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海盐县鸿运针织厂与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鸿运针织厂,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2301号原告:海盐县鸿运针织厂。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庄家村夏家组,注册号3304242400714(1/1)。负责人:陈雪良,厂长。委托代理人:郁加慧,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63363604。法定代表人:郑生观,职务不详。原告海盐县鸿运针织厂为与被告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34486.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委托代理人郁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查明:一、双方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是。二、最近发生加工合同关系的起始时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31日。三、加工情况:被告提供原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袜子。四、业务往来对账情况:2016年5月10日被告经对账共结欠原告加工费34486.50元。五、被告已支付加工费情况:起诉前被告未支付原告加工费。六、被告尚欠加工费:34486.50元。七、存在的违约行为:未及时支付加工费。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货物、被告签收并就加工费与原告结算后,应及时支付加工费给原告,但被告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加工费34486.50元的责任。另被告亦未向我院提交其已经支付所欠加工费34486.50元的证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3448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鸿运针织厂加工费3448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嘉兴市恒隆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其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