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杜海与胡伟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胡伟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982号原告杜海,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79********,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杜稀祥(系原告父亲),男,1949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49********,小学文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家斌,系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伟超,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205241983********,住大连金州新区。原告杜海诉被告胡伟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原、被告之间蔬菜大棚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份,被告将其在华家街道华东村自建大棚转让给原告,并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转租给原告。2014年5月份,被告所转让的大棚因没有采取加固措施,其中的一个被风将冷棚掀起,将冷棚上方的高、低压线路导线及电线杆损坏,原告遭到电业部门的处罚,并在2015年12月11日,被电业部门下达了安全隐患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原告限期将高压线下的大棚清除,同时也告知原告,在被告修建大棚时,电业部门也告知过被告在高压线下不准修建大棚。可是被告在转让大棚时隐瞒了该大棚是违章建筑的事实,以欺诈的方式与原告达成了买卖协议,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蔬菜大棚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从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华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东村)承包了一宗土地,建起了5个蔬菜大棚,后蔬菜大棚转卖给原告,关于蔬菜大棚涉及的土地,原告与华东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因蔬菜大棚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不可分割,且原告又是与华东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杜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作成审判员 苗永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