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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饶永良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甲冕,饶毓良,饶甲群,饶甲冠,饶蔼良,饶国良,饶永良,周晓容,周贵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甲冕。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毓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甲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甲冠。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蔼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国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永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晓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贵甫。上诉人饶甲冕等九人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1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02年5-7月营盘街居委会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递交两份证据:1、盘乐园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加盖公章的建89公字第004号建筑许可执照存根复印件,申请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签发了《长房权开福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就这样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进入了房产档案永久保存,造成(1994)长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多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相符,上述民事判决确定了上诉人对盘乐园11号享有三间房屋的永久居住使用的权利,营盘街居委会一直侵犯上诉人的居住权。上诉人与营盘街居委会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居委会对盘乐园11号的房屋有所有权,起诉人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上诉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它项权利登记,这与所有权利登记并不矛盾,但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无法进入房屋档案,上诉人申请它项权利变得不可能。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116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颁发盘乐园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是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且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本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认归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故上诉人既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非利害关系人,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陆曼曼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