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行审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苏双鸽、谢婉卿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双鸽,谢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58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礼新,中共晋江市磁灶镇委员会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苏双鸽,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谢婉卿,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卫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计局调查认定,被执行��苏双鸽、谢婉卿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1997年10月31日生育第一胎(女),2004年1月21日生育第二胎(女),2014年11月18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计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苏双鸽、谢婉卿征收社会抚养费6730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苏双鸽、谢婉卿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滨滨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速录员 林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