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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77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018。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徐某来到惠东县稔山镇老市场非某港货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某夫妇从五十铃货车(车牌号:粤L×××××)上搬运货物进店之机,将该货车上的一箱共12罐雅培心美力奶粉(价值人民币2604元)盗走。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的11罐奶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与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致。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7日19时许在惠东县稔山镇五街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现场、方位、概貌及周边环境。4、户籍证明和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5、发还清单,证实发还给陈某11罐美国雅培心美力奶粉。6、指认照片和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5月17日17时59分许,来到惠东县稔山镇老市场非某港货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某夫妇从五十铃货车(车牌号:粤L×××××)上搬运货物进店之机,将该货车上的一箱共12罐雅培心美力奶粉盗走。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的11罐奶粉,当场经其指认。7、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曾多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盗窃的12罐雅培心美力奶粉价值人民币2604元。9、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其和老婆从惠阳区淡水开车送货到惠东县稔山镇稔山市场非某港货店,出来时发现车上的货物少了一箱奶粉(12罐雅培心美力奶粉)。然后就进去店内查看视频,发现是一名中年男子趁其进店后偷走的,接着其就报警了。该男子带着一顶黄色鸭舌帽,身高约1.75米。经其辨认,被告人徐某就是盗窃其奶粉的那名男子。10、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5月17日17时59分许,来到惠东县稔山镇老市场非某港货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某夫妇从五十铃货车(车牌号:粤L×××××)上搬运货物进店之机,将该货车上的一箱共12罐雅培心美力奶粉盗走。后其拿了一罐吃掉,剩下的其经“载客佬”(海丰哥)介绍卖给一个妇女,卖得100元钱。经其辨认,“海丰哥”就是介绍其将奶粉卖给一名妇女的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此外,还有被告人徐某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非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量刑标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并符合本案实际,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彬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