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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凤与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第61号原告刘凤,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411号金地大厦2202房。法定代表人邓军清。被告邓军清,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刘凤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凤诉称,2013年,原告刘凤在市妇幼做产检时遇BB团工作人员在市妇幼门口发传单结实BB团,并在市妇幼家属楼1栋102的BB团市妇幼点充值2000元成为BB团的会员,因而认识被告邓军清。2015年BB团以招商加盟、投资BB团旗舰店、万元家庭自购店等形式多次组织召开招商会,原告在BB团员工贝贝婷及当时加盟负责人邓威的多次邀请下参加了BB团2015年3月8日在韶山北路汇富中心A座2107举行的加盟招商会。被告邓军清介绍BB团将在红星德思勤开设长沙旗舰店,且去年已经召开过专项招商会,该旗舰店由10个股东组成,每人出资15万元,各占10%的股份,总投资为150万元,在去年的招商会上已有8人签订了投资协议,现在还有2个名额空缺。因此当天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并经被告要求将投资款15万元付给被告(其中汇至其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5万元,刷卡支付10万元)。同时加盟万元家族自购店,刷卡支付1万元(其中押金2000元,货款8000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任何运营可能存在的亏损和风险,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过股权变更手续,故原、被告之间名为参股,实为借款。目前,被告因欠银行及第三方大额债务,无法联系,门店已经关闭。另外,虽会员股东协议是由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但相关款项被指定汇入被告二的个人账户(据当时财务姚娟反映,通过POS机刷的款项也是直接入了邓军清个人账户),两被告财产混同,且被告二自述其欠原告15万元。因此,对于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偿还原告刘凤人民币15万元本金,退还自购店保证金2000元,合计1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承担。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刘凤(乙方)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约定:乙方投资人民币15万元,持有德思勤广场红星会员形象店10%的单店股份。甲方从事香港卓贝BB团项目的市场运作,门店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方式、市场运作、资金使用……等权利,对香港卓贝BB团母婴服务平台的运营拥有全部决策权,承担门店运营的全部亏损和风险。乙方按照自己持有股份的多少比例分享单店的纯利润(扣除房租、水电、员工工资、营销成本等后的利润),半年结算分红。乙方对香港卓贝BB团的运营没有决策权,只有分红的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运营可能存在的亏损和风险。满5年后,甲方全额返还乙方股本金,乙方收回股本金后不再享受店面分红。若5年后乙方不愿收回股本金,将长期持有门店相应股权分红。5年内如若经营不善导致店面倒闭,将由甲方全额偿还乙方股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刘凤于2015年3月8日、2015年3月16日分别使用本人招商银行信用卡向被告指定POS机刷卡10000元、50000元、40000元汇至长沙市雨花区贝贝印母婴用品店。该用品店类型为个体,经营者为邓军清。2015年3月10日原告刘凤使用本人浦发银行账号为62×××99向邓军清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为62×××46汇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开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刘凤交来红星德思勤店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另查明,红星德思勤店于2015年12月31日已关闭。被告邓军清系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沙市雨花区贝贝印母婴用品店的经营者。上述事实,《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信用卡账单详情、收据、浦发银行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香港卓贝BB团会员股东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义务,即已向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付15万元款项,被告收到款后未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红星德思勤店已关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如若经营不善导致店面倒闭,将由被告全额偿还原告股本金,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股本金15万元,予以支持。三、原告刘凤向被告邓军清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向邓军清个人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贝贝印母婴用品店刷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人民币15万元收据,被告邓军清与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界限模糊,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财产和账目混同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为此,被告邓军清应当对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刘凤要求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香港卓贝BB团家庭自购店协议书》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不予审理。五、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凤本金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邓军清对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沙卓贝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邓军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