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振加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振加。委托代理人:曹保华。被执行人:XX。张振加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振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76018元,未受偿76018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