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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丽芬、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芬,何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朱嬿羽,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燕,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许俊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丽芬因与被上诉人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丽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