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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远茂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远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被执行人广远茂,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远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远茂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远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条件未具备,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