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执异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坤达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华南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瑞银华夏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坤达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华南企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异169号申请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日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莲卿,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斌。被执行人大连坤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坤达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华南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1998)大经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2009)大执审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2010)大执一恢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2014)大执审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2015)大执恢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瑞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为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瑞银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变更为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瑞银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将本案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变更为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林审 判 员 张 钱代理审判员 王 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