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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乾兆与杨松、程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兆,杨松,程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477号原告王乾兆,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六枝特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政,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可立,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508110136。被告杨松,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六枝特区。被告程天富,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六枝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兆诉被告杨松、程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兆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源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