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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曹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曹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79号原告: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农六师。法定代表人:马德杰,系该合作社社长。被告:曹来军,男,汉族,现住农六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曹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曹来军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奇台县丰华业茂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