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华强与闫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强,闫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强。被执行人闫爱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爱梅相当于1.9268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闫爱梅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