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滨,毛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469号原告:周海滨。被告:毛晓燕。委托代理人:毛信满。本院在审理周海滨诉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海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周海滨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周海滨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柳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