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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文等与四川化工职业学院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民初520号原告:王文,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王文姐姐),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文娟,女,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张文娟姨妈),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宝权,男,193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张宝权儿媳),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家茹,女,193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张家茹儿媳),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号。法定代表人:杨宗伟,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原告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与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原告张文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原告张宝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原告张家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黄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63600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文之夫张军系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工,2015年1月14日上午9点30分许,张军在被告处维修机械工程实训钳工台时突然摔倒,经校医务室初步诊断为突发脑溢血,随即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2015年2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张军的工作岗位特殊,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患有高血压等妨害工作的疾病,而张军在2010年学院组织的体检中已查出患有高血压,其次,张军发病前期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身体负荷重,才会最终导致其脑溢血的诱发。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张军身体状况不适宜再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况下,非但未给其调换工种,甚至还让其加班加点,最终导致张军的脑溢血诱发,被告依法应对张军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辩称,一、被告不清楚张军患高血压的情况,张军也一直未向被告报告或为此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二、张军的工作强度与同岗位的其他人员相当,属于合理安排工作;三、张军发病后,被告积极救治并及时送医抢救。综上,被告对张军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分别系张军的妻子、女儿、父母。张军系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工,于2003年9月初领特种作业操作证,2011年9月通过第一次复审,2013年9月通过第二次复审。2015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张军在维修被告的机械工程实训中心钳工台工作灯时站立不稳,经被告医务室初步诊断为突发脑溢血,被告随即派车将张军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2015年2月7日张军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其后张军的死亡经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亡也不视同工亡。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明知张军患高血压不能从事电工工作仍让其超负荷加班,原、被告对该事实争议较大。因张军于2011年、2013年两次通过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可认为当时张军具备操作电工作业的健康条件,原告所提供张军2010年体检表不能推翻复审通过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张军患有不能继续从事电工工作的疾病,同时原告所提供的系列加班证据不能证明张军存在不合理的超负荷加班,综上,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张军虽系被告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工,但其死亡经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亡也不视同工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张军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张军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王文、张文娟、张宝权、张家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