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晓虎、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晓虎,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王肖,何佩建,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晓虎,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何佩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肖,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何佩建,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刘梅,女,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晓虎、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王肖、何佩建、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晓虎、王肖、何佩建、刘梅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何佩建、刘梅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抵押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蒙迪欧轿车一辆由本院查封、扣押后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