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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藕凤诉被告马飞、俞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藕凤,马飞,俞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119号原告赵藕凤,女,1975年1月生,汉族。被告马飞,男,1989年6月生,汉族。被告俞金花,女,1974年8月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藕凤诉被告马飞、俞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藕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藕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赵藕凤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