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恢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与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炳,徐立峰,谢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炳,男,汉族,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徐立峰,男,汉族,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谢美巧,女,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与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