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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与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炳,徐立峰,谢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炳,男,汉族,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徐立峰,男,汉族,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谢美巧,女,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与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士炳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立峰、谢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