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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张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王志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乔顺杰。被执行人张乐。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39.330894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顺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套。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39.33089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00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顺杰、张乐、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1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