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梁敬勃与芦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梁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芦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因被告芦某某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事实和理由:由于婚前对对方脾气秉性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矛盾不断增多。婚姻问题导致长期压抑,身体和精神均受到很大的伤害,曾经一度对生活失去希望。从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已分居两年,分居期间的生活才重新走上正轨。此次是第二起诉离婚。芦某某辩称,共同生活中有矛盾是在所难免,如果梁某某能够戒掉玩网络游戏,芦某某可以考虑和梁某某好好过日子。芦某某以前性格开朗,自从结婚后变得沉默寡言。梁某某指责芦某某不回公婆家,去了公婆就总挑毛病,所以应当少接触。在公婆家吃饭,梁某某嫌吃的多,上饭店嫌钱花的多,公婆给拿东西,梁某某又嫌拿多了。梁某某经常玩网络游戏玩的昏天黑地,所以芦某某觉得自己应当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梁某某赔偿芦某某30万元,就同意离婚。不赔偿则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结婚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某与芦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居住于梁某某父母提供的房屋。2014年10月,梁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并搬出该房,双方开始分居。本次诉讼是梁某某撤诉后二次起诉。本院认为,梁某某说“婚后长期压抑,对生活曾一度失去了希望”,芦某某说“婚后变得沉默寡言”,根据该陈述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夫妻感情不睦。梁某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又有长期分居事实,足证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芦某某主张梁某某赔偿30万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芦某某离婚后无房居住,酌定由梁某某适当帮助芦某某与半年租金约等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梁某某给付被告芦某某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被告芦某某各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逾期未缴,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长员 雷 人民陪审员 郭道胜人民陪审员 郝智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