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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风俊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俊,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353号原告吴风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风俊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路继荣审判员  包慧杰审判员  宋 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