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风俊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俊,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353号原告吴风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风俊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路继荣审判员 包慧杰审判员 宋 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