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唐清军与林华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清军,林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清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华胜,无固定职业。唐清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林华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华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清军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清军申请执行林华胜关于(2015)鱼执字第981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林华胜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