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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俭云与倪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俭云,倪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林俭云,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倪文忠,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倪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93000元,但被执行人倪文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倪文忠名下的苏A×××××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