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字7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元慧与戴国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慧,戴国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7048号原告:谢元慧,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戴国光,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慧与被告戴国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国平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宏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勤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