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恢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恢331-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七星包村。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