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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941号原告丁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 微信公众号“”